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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孔森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7-02
执行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邢民初字第324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邢执字第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飞各项损失118,798.27元。 二、被告孔森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飞各项损失178,384.49元。 三、驳回原告李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李小飞负担650元,被告孔森虎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