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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翟金举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7-08
执行法院 围场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围执字第008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翟金举给付原告赵丽娟欠款5000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 审 判 长 徐海峰审 判 员 王俊林审 判 员 张倩影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天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