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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更须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8
执行法院 内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523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更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会池、林晓芝、姚卓凡、姚天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5 820.41元。 二、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241元,减半收取1 120.5元,由原告姚会池、林晓芝、姚卓凡、姚天阳负担331.5元,被告王更须负担78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