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董桂兰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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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03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玉民初字第590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63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李建国与被告董桂兰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梅元保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建国、董桂兰共同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1050元。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