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朱永江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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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3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1718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2执86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徐劲松和被告朱永江偿还原告刘正军借款本金376.7万元并按照月息2%给付原告刘正军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0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