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董树存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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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5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3执27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井奎、阚宝云、董树存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丽华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丽华欠款本金人民币665500.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二、上述款项三被告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执行要求三被告给付剩余全部欠款及按月息2%标准计算给付自2012年1月21日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0.00元,由被告朱井奎、阚宝云、董树存负担。于2015年12月11日前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尉 玲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权 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