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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董树存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5
执行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3执2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井奎、阚宝云、董树存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丽华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丽华欠款本金人民币665500.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二、上述款项三被告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执行要求三被告给付剩余全部欠款及按月息2%标准计算给付自2012年1月21日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0.00元,由被告朱井奎、阚宝云、董树存负担。于2015年12月11日前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尉 玲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权 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