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郭燕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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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3-06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雄民初字第1419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雄执字第7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郭燕返还原告陈虎彩礼款19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郭燕的个人财产:被子5条、毛毯1条、褥子4条、四件套2套、电扇1台、摩托车1辆、枕芯2个、茶壶1套、花开富贵(一)十字绣1件及个人衣物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