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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许春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1-09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年西执字第008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反诉原告)冀春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反诉被告)马纯本金1496200元和利息25000元,同时偿还自2013年12月1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496200元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 、被告许春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 、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冀春一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90元、保全费5000元及反诉费80元 ,由被告冀春一、许春红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