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李书生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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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2-16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景执字第50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永刚与被告李书生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李书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陈永刚购楼款2094300元。 三、 驳回原告陈永刚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1元,由原告陈永刚承担1853元,由被告李书生承担23048元。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