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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书生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2-16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永刚与被告李书生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李书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陈永刚购楼款2094300元。 三、 驳回原告陈永刚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1元,由原告陈永刚承担1853元,由被告李书生承担2304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