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闫凤齐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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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5 | |
| 执行法院 | 徐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徐民初字第2020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609执4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文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立志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闫凤齐对被告赵文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闫凤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文革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赵文革、闫凤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