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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滑明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6-04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西民初字第00358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年西执字第00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滑明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转云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随本金,从2012年3月26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胡聪军对本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驳回原告李转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滑明君、胡聪军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