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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珊珊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20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953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1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伟、李珊珊共同偿还原告陈静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月息2%给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伟、李珊珊共同给付原告陈静违约金144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陈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