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高志升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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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8-11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1037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艳清经济损失人民币45017.38元(其中:1、医疗费10000元。2、误工费3744元。3、护理费1198.08元。4、交通费2000元。5、伤残赔偿金18204元。6、鉴定费200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3782.3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9、车损1089元。合计45017.38元。) 二、由被告高志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艳清经济损失人民币55662.08元(其中:1、医疗费83414.40元-10000元+5000元=78414.40元。2、伙食补助费1600元。3、营养费160元。合计80174.40元×70%-500元=55622.08元。)。 三、由被告高志升负担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000元。 四、驳回原告朱艳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