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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冯汉齐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7-09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玉民初字第85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汉齐、冯伟给付原告李伯钢材款3 6491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2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冯汉齐、冯欢、冯伟给付原告李伯钢材款9 1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被告冯欢、冯伟给付原告李伯钢材款4 1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四、被告冯汉齐、冯伟给付原告李伯钢材款3 6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李伯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