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郭娜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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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6-01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景执字第222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蕾与被告郭娜离婚。二、被告郭娜生的孩子许加皓随郭娜生活,抚养费由郭娜承担。三、被告郭娜返还原告许蕾孩子抚养费15335元。四、被告郭娜赔偿原告许蕾精神抚慰金5000元。五、欠原告父母的11000元原、被告各偿还5500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许蕾和被告郭娜各负担100元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