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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郭娜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6-01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蕾与被告郭娜离婚。二、被告郭娜生的孩子许加皓随郭娜生活,抚养费由郭娜承担。三、被告郭娜返还原告许蕾孩子抚养费15335元。四、被告郭娜赔偿原告许蕾精神抚慰金5000元。五、欠原告父母的11000元原、被告各偿还5500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许蕾和被告郭娜各负担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