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孙爱民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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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4 | |
| 执行法院 | 沽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724执1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孙爱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二、被告人孙爱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庆莲各项损失共计309436.1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有珍各项损失共计91550.85元。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