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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董淑清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1-05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恢字第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协议如下:一、被告董素青、赵淑英于2011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利率为6.6375%,至2011年11月30日止)。二、被告马建忠不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董素青、赵淑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