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董淑清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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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1-05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景执恢字第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协议如下:一、被告董素青、赵淑英于2011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利率为6.6375%,至2011年11月30日止)。二、被告马建忠不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董素青、赵淑英承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