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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朱龙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7-03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协议如下:被告朱龙、南文娟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建华借款本金255万元、违约金60万元,并以本金255万元按月利率1.8%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18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0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