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于占水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1-02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隆民初字第2332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隆执字第01573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占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秀红借款本金600 000元及利息2 934.25元。二、被告于占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 820元,减半收取4 910元由被告于占水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