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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于占水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1-02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隆民初字第2332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隆执字第01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占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秀红借款本金600 000元及利息2 934.25元。二、被告于占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 820元,减半收取4 910元由被告于占水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