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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夏国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6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3524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2执19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国华、张艾凤偿还原告梁艳丽欠款2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5万元,2016年5月1日前偿还5万元,2016年8月2日前偿还5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5万元;如二被告任意一笔款项不按期偿还,则原告梁艳丽可立即申请执行全部下欠金额(20万元扣减已还金额)及下欠金额的利息(以下欠金额为本金,按照年息20%给付利息); 二、原被告无其他纠纷。 案件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夏国华、张艾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