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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宝利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5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1971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2执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宝利在2015年8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虹材木材款11000元,余款3200元原告同意放弃。 二、其他均互不追究。 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