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李长青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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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0-29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倴民初字第411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二字第818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长青给付原告张富春柴油款30889元,并自2007年6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于淑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110元,由被告李长青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履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