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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刘建义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07-02
执行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北执字第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建礼赔偿原告张进贵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415096.92元的30%,计款124529元(取至整元)。二、被告刘建义赔偿原告张进贵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415096.92元的15%,计款62265元(取至整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