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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文龙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6-23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宁执字第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晋县龙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龙共同偿还原告宁晋县玉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729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4183元,由被告宁晋县龙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王文龙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