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鸿庆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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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1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民初字第1044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2执57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鸿庆给付原告武世杰工资1万元、给付焦西工资1万元、给付苏全福工资25000元、给付应孝龙工资12000元、给付孙涛工资2万元、给付孙志华工资3万元、给付王永亮工资15000元。以上工资款被告分两次给付,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七原告每人4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七原告剩余工资款,以上两笔工资款被告如有任何一笔逾期给付,需要给付七原告每人5000元违约金,七原告可就剩余数额加上违约金申请全部执行。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由被告张鸿庆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