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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生彬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3-20
执行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任执字第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张生彬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295.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高永海、郭海景承担175元,被告张生彬承担37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