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德良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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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8 | |
| 执行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633执4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德良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振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壹拾贰万伍仟零肆拾肆元伍角玖分(¥:125044.5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振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刘振芬负担174元,由被告张德良负担2926元。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