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马俊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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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24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初字第493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53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志霞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3026.41元。 二、被告刘钊和第三人刘斌不承担责任。 三、原告胡志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刘钊为其垫付的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