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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马俊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24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初字第493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东执字第5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志霞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3026.41元。 二、被告刘钊和第三人刘斌不承担责任。 三、原告胡志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刘钊为其垫付的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