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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朝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5
执行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任民初字第393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526执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朝峰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怀少明、王丽杰租赁费768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怀少明、王丽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张朝峰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反诉费 82 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朝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