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朝峰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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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5 | |
| 执行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任民初字第393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526执5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朝峰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怀少明、王丽杰租赁费768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怀少明、王丽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张朝峰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反诉费 82 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朝峰承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