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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夏春艳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14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隆民初字第04372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隆执字第006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春艳、唐希春于2014年10月24日前偿还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2014年7月1日前的利息731 118.81元;并自2014年7月2日起按月息16.087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28 649元,减半收取14 3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均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限于2014年8月1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