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石家庄煜新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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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17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民二初字第597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新执字第798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煜新楼建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占军归还借款20万元及自2012年10月3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9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煜新楼建筑公司负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庆和 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 人民陪审员 齐 枫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长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