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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路晓利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29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遵民初字第00397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1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福华、路晓利、陈建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所欠原告胡广林借款本金200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均按年利率35.76%计付,分别按借款本金100 000元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和借款本金100 000元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立新负有与被告刘福华连带偿还前款规定的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三、被告刘福华在唐山物证鉴定中心垫付的鉴定费2 000元,由被告刘福华负担; 四、驳回原告胡广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300元,由被告刘福华、路晓利、陈建军连带负担;被告陈立新负有与被告刘福华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如不服本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