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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振国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28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东执字第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忠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忠违约金3 000元。 三、被告李增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国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