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刘可新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8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运民初字第1826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903执123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可新偿还原告高文秀借款本金8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月利率14‰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申奇在公司认缴资本8500000元范围内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费12100元,由被告刘可新、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奇共同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