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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秀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09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东执字第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台市腾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多长生、多晓磊偿还原告谭向荣借款本金4087000元及利息。被告李秀红在其位于衡水市人民东路419号1-2层的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004835号的门市房产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