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王平和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01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年西执字第0069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平和于 2015年8月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购车款226,800元。上述款项付清之日,原、被告关于本合同的付款义务终止。 二、被告王平和如未按照上述时间给付购车款,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王平和给付上述未给付的剩余购车款,并自购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由被告邵卫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0元,由被告王平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平和于 2015年8月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购车款226,800元。上述款项付清之日,原、被告关于本合同的付款义务终止。 二、被告王平和如未按照上述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