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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杨爱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8
执行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商初字第208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722执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爱明、张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恒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高志林、李海对上述抵押物价值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