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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孙健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6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455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2执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孙健于2015年11月13日前偿还原告董柯、宋颖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原、被告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0元,由被告孙健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