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义利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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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11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民初字第2320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81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永彬分期偿还原告付中岩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万元, 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每月30日前给付13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150万元,并自2014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义利、玉田县万兴特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如被告不能按上述期限如数履行其中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未付款的全部。 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00元,由被告李永彬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永彬分期偿还原告付中岩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