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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1-06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2477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1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在鲁MW0652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袁丙金各项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王利民赔偿原告袁丙金各项交通事故损失59508.2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袁丙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王利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