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陈红蒙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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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6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2552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2执222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王志忠、陈红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常借款100000元,并按年息24%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志忠、陈红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