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孙娜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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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07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开民初字第00533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秦开执字第0045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孙娜与被告王学伟离婚。 2婚生子王家宝(身份证号码:130323201002091411),由被告王学伟抚养,原告孙娜每月负担抚养费380元,自2015年5月1日始至该子女18周岁时止。 3原告孙娜返还被告王学伟个人财产征地补偿款50,000元,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4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