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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12-26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雄民初字第0023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雄执字第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君欠原告李景新款11万元,于2014年11月底前全部还清,如果被告不能如期履行,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负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246元,如果李君能按时还清以上欠款,由原告负担,否则由被告李君负担。 三、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