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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郑天德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1-26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郑天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天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