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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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1-17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63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佳借款本金7 386 658元及利息(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24日,按借款本金8 600 000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8月3日,按借款本金8 577 600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8月4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借款本金7 486 658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常印军已付利息1 067 825元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常印军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200 000元。三、被告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被告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