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武林超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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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08 | |
| 执行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广执字第15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武林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 2016年7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武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朝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848.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