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胡永辉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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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8-12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民二初字第457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新执字第70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威、胡永辉偿还原告河北金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0万元,并给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0元,由被告陈威、胡永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