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宋小三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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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7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沙民一初字第1664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582执12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平和与被告淮庆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王平和与被告宋小三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被告淮庆斌与被告宋小三签订的协议无效。 二、被告宋小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平和股权转让款500万元,从2012年3月29日始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平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宋小三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