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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刘伟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17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玉民初字第259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9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伟偿还原告崔秀静借款1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履行;如未按期履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崔秀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