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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唐山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4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504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2执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志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石振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减去已偿还的利息205万元)】; 二、被告唐山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80元,减半收取460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郭志江、唐山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